财政部新闻办公室12月21日宣布,为了进一步落实产业和税收政策,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由此,我国2008年版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07年的7646个增至7758个,增加112个税目。其中规定将已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煤炭、原油、金属矿砂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对焦炭、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开征或提高出口关税。
目前,关税调整细则还未公布,相关细则将在1月1日左右正式公布。
有可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焦炭出口关税为25%;钢铁、生铁、钢板、钢锭等出口关税在15-20%不等;锰系合金调整幅度也非常大,详细列表如下:
税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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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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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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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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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铁,含碳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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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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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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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铁,含碳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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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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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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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锻轧锰; 废碎料; 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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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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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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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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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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