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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出台办法 危机矿山找矿项目设准入条件
发表时间:2014/6/16 12:09:39 来源: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出台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项目组织管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等。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勘查单位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二是立项及批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为: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外围和深部;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为: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
    三是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由项目办直接组织。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和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等。
    四是监督管理。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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