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49号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电解金属锰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此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八日